河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4民初40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利街21号长宏大厦B511。
法定代表人:姜鹏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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