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9民初3033号
原告: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书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计5620元,由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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