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291号之二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艺璇、王军钊,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B座9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鹿泉市。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了(2021)冀0102民初3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76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