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5091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第三人: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B座9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15193。
法定代表人:姜鹏展,经理。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敬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