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291号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艺璇,王军钊,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B座9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776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76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