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敬蕙街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佟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李雯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于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明洋,张鑫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李雯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汉生,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李雯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锴,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庆贺、李雯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莉,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汉生、邵锴,原审第三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为3880元,由上诉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宁 宁
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