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海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立。
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佟非。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林业局、大连市海洋局)和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7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繁盛
审判员 夏明宇
审判员 郭克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