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13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敬蕙街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佟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94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应交本案执行费20500元。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有抵押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三个银行帐户(无存款),其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邱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