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3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连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8785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