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3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南新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达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小微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继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本案已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申报债权,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331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宁
审判员  莫田华
审判员  潘立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