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12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南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5103767Y。
法定代表人:毛元礼。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4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322.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