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南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5103767Y。
法定代表人:毛元礼。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4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404149.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