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新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清泽小区二建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3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工程款175000元及保证金150000元共计人民币3250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现经“二查四查”被执行人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