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824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陈菊花,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菊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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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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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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