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柳市执议字第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远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不服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按规定如期向被执行人提交了经消防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工程资料,故被执行人理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000元。为此,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为由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作出(2013)北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
申请复议人称: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我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合格,而且得到消防部门的认证也无从谈起,所以不符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条件,也不符合执行条件。故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特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查明: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北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四项内容为“广西永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8日前向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如下工程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的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供货证明、声明原件、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印鉴、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等汇编成册。如按时交付,经消防部门认证许可,即由金森林房开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前向永攀消防公司支付195000元;如永攀消防公司逾期交付上述资料,则金森林房开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上述款项”。事后,永攀消防公司如期电话通知金森林房开公司签收工程资料,但金森林房开公司以资料不合格及未经消防部门认证许可为由而不与签收。为此,永攀消防公司向柳北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院出面请消防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认证。事后,消防部门对该资料予以认可,并解释说并非所有提交的资料都必须经其进行认证,只要有符合国家的合格证明就行。
本院认为:永攀消防公司向金森林房开公司所提交的工程资料中,包括了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资料,该资料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已由消防部门予以认可。故金森林房开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建华
审 判 员 :陈继光
审 判 员 :陶柳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 瑜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