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38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正通路金水湾·自由自宅6楼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32272307685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元、保全费250元共43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