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鑫龙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创鑫龙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工业区(原能强陶瓷仓库)A区A6-5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5575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综合楼B段-2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5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创鑫龙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创鑫龙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298.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创鑫龙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298.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常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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