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0887号
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2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5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2718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