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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5民初2184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4300元,利息费用6302元,共计406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采购窗帘一批,合同金额为115142元,被告某乙公司支付总金额80842元,剩余34300元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某乙公司多次催付尾款,被告某乙公司一直不付,且合同至今未寄回。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34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计算至2025年11月12日。 被告某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于2021年7月30日添加余某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沟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窗帘事宜,余某提供了某乙公司的开票信息并要求将合同发至微信,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最终条款后,应某于2021年8月2日将某甲公司盖章后的《订购合同》发送对方,合同载明:总价款为93690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总货款40%即37476元作为定金;某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7%即53403元,余款3%即2810元为质保金一年后产品没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同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37476元,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合计374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议新增部分订单,应某于2021年9月27日将新增订单明细表格发送余某,表格载明:合计金额21452元;硬包面料全款5280元,窗帘16172元,付50%8086,合计应付13366元。2021年9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合计133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于同月29日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13366元。2022年1月1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合计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于同月21日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案涉相应发票均已抵扣。此后,某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某甲公司自行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陈述,余某系被告某乙公司项目负责人,案涉《订购合同》发给其后,其一直未将某乙公司盖章后的《订购合同》回传。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采购窗帘材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共计115142元的货物,原告某甲公司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某乙公司已付货款80842元,尚欠34300元的货款未付清,事实清楚。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4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货物验收合格时间,故本院酌情支持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5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25年11月12日为143.78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34300元及利息143.78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03.7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30.75元,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173元。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