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执47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江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0833646W。
法定代表人:费忠泽,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21492R。
法定代表人:费忠泽,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聚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52362U。
法定代表人:顾建光,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江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聚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常州江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聚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常州江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邹 军
执行员 熊金明
执行员 李晓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