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人家东区。
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号楼第二层A区206室,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港汇中心写字楼B楼4楼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C5G4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南谯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履行,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2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