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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人家东区。 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号楼第二层A区206室,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港汇中心写字楼B楼4楼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C5G4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南谯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履行,被执行人**市晟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2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