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初414号
本院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2民初414号中落款“人民审判员”补正为“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苏美玉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