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基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初414号
本院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2民初414号中落款“人民审判员”补正为“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苏美玉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