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3052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C座4号楼9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83485D
法定代表人:赵会义,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周承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克什克腾旗。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江振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江 振 波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志 勇
书 记 员 湛 剑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