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4民初3052号之四
申请人王茁,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C座4号楼9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048348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茁诉被申请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0402********)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0402********)存款1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