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平,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南大街368号4F2-2-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系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托克逊县友好路工商银行办公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二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新21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2.1元,减半收取1243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