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平,系***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南大街368号4F2-2-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系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托克逊县友好路工商银行办公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二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新21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新21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2.1元,减半收取1243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