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5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33-1号
原告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龙腾金都商务楼7楼。
法定代表人田青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原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利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昌潍监狱,住所地:昌乐县大沂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长增,监狱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昌潍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9元减半收取11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50元,由原告潍坊乐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