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国勇,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郭国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29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3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郭国勇名下位于清泉镇××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1年3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34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34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何恒飞
审判员 宋世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