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0330X4。
法定代表人:占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