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兆鹏,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0330X4。
法定代表人:占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许兆鹏与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鄂0684民初8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汉江雅口航运枢纽工程YK-W-05合同段项目工程款11万元的债权。许兆鹏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兆鹏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汉江雅口航运枢纽工程YK-W-05合同段项目工程款11万元的债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查封许兆鹏的担保财产鄂F×××**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