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鱼岳镇南门湖村二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107150137。
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占春平,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与湖北国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鄂12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国兴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国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国兴公司至今未付款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国兴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国兴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依法将国兴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1221执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向 荣
审判员 叶汉萍
审判员 高幼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何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