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0330X4。
法定代表人:占春平。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鄂1125执1807号执行裁定,案件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息随本清),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交纳本案受理费435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
二、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浠水县××镇道人桥社区居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该居委会向本院证实,***系该社区居民,长期在外,具体财产状况不清楚。
四、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故该房产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
五、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占春平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调查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