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21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兴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21545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5日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承建嘉鱼县官桥镇米埠等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十一标段工程。原告为被告做事,工程完工后,2017年3月5日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修路人工工资、路面硬化、泥结石铺设劳务费215450元,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国兴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国兴公司承建了嘉鱼县官桥镇米埠等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十一标段工程。2016至2017年期间,被告国兴公司将工程的劳务施工作业分包给没有取得劳务法定作业资质的原告***。原告***雇请了工人,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还下余215450元没有支付。2017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兴公司嘉鱼县官桥镇米埠等村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十一标段工程欠款单》一份,载明:国兴公司承建嘉鱼县官桥镇米埠等村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十一标段。经项目核算,公司审核,自项目开工至完工,公司下欠***等人,……修路人工工资、路面硬化、泥结石铺设劳务费21545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能支付。嘉鱼县官桥镇米埠等村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十一标段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取得劳务法定作业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因此原告***与被告国兴公司之间劳务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工程完工后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15450元欠条一张,原告请求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因原告明知自己没有资质而承包工程,被告应当知道原告没有资质而将劳务施工作业发包给原告,对于合同无效均有一定过错,因此本院酌定由被告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国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15450元,同时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5日算至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2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名称: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敏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