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3民初1588号
原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宏奇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孟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宏奇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原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