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奇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和热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德强
审 判 员 郭晋达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