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士德与台州春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仙商初字第1137号
原告:倪士德。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春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工艺品城艺城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我院在审理原告倪士德与被告台州春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士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士德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倪士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