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8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街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70300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