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1373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街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703003T。

法定代表人:熊浩楠,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告:谭晓晓,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不详。

被告:谭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了**、谭晓晓、谭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谭晓晓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谭晓晓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谭晓晓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谭晓晓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谭晓晓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俊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