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03003T。
法定代表人:熊浩楠,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谭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董锦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才建设公司)、***、谭宇、**、董锦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214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800元和其他损失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年底,被告***、谭宇、**、董锦盛以第一被告的名义中标瑞昌市码头中学前期土方工程,合同价1311600元。后第一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提供相关机械和运输车辆完成前期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共计费用703740元。工程验收后,被告仅支付4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起诉,五被告承诺由原告解除查封,被告付清欠款,但在解除查封时,五被告仅支付原告856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才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谭宇、**、董锦盛的住所地均位于江西省瑞昌市,且案涉土方工程位于江西省瑞昌市,该地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关于瑞昌市码头中学地块土方运输费的欠条以及被告中才建设公司与瑞昌市教育局签订的关于瑞昌市码头中学土方工程协议书,初步证实被告中才建设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与被告中才建设公司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五被告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被告中才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方能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被告中才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俊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