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03003T。
法定代表人:熊浩楠,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晓晓,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锦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上诉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晓晓、谭宇、**、董锦盛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基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本案提供的证据只有两张借条,借条内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无任何业务关系,本案诉讼主体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县和江西省瑞昌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有权选择本案由被告谭晓晓、谭宇、**、董锦盛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虽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因被上诉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起诉在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能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黄艳丹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