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保65号
申请人:**,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703003T。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赣0481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4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才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4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