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

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6民初2853号
原告: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长丰乡小坪村洞门阡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雄娣,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西侧皇朝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经法庭联系并通知被告,原告于同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江县明军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渔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三
书记员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