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024号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8幢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法根,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绕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西侧皇朝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胡昌林。
被告: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岽成。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索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岚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