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

松阳鸿鑫索道有限公司与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024号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白云小区18幢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法根,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绕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西侧皇朝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胡昌林。
被告: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岽成。
原告****索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北京泉聚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索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岚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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