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

福建安南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2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北路西侧皇朝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9377110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安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民园路西陂创业孵化中心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D9KG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安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以拟与福建安南工贸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上诉人江西飞顺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国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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