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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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2民初24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南大道1068号银三角商贸城住宅区沿街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27号楼101室(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Pxxxx。
法定代表人:唐镇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方紫,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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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08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110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众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