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237执1841号
申请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104-1。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青龙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006206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7行审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8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