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2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青龙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0062067Q。
法定代表人:*中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庄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