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

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237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104-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鑫(系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青龙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0062067Q。
法定代表人*中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在房屋拆迁工程中发生事故,经调查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巫山)安监管罚〔2016〕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30万元。被执行人不服,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查明,根据《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9.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2016年9月7日17时30分,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巫山段)房屋拆迁工程在平河乡燕子村进行房屋拆除时发生一起房屋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申请执行人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房屋为上世纪七十年代建设的土木(夯实)结构,年代久远,土墙粘结性降低,墙体多处出现裂痕,”7”字形墙的两面墙相互支撑,***、***等6名工人拆除房屋”7”字形墙的”一”面墙体时,未对”7”字形墙的”1”面墙体进行支撑,导致”7”字形墙的”1”面墙体失去原有平衡而发生坍塌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私自将房屋拆除工程转包给无房屋拆除相关资质的***;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对该工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等6名房屋拆除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该工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未对***、***等6名房屋拆除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系间接原因。本次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建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12月2日,事故调查组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提请《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9.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同年12月6日,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3.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按程序依法对事故作出处理并结案。
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一、将房屋拆除工程转包给无房屋拆除相关资质的***;二、未对该工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未对***、***等6名房屋拆除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巫山)安监管罚〔2016〕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1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缴纳罚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巫山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被执行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又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巫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系其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巫山)安监管罚〔2016〕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巫山)安监管罚〔2016〕506-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万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