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帮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5民初4448号
原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青龙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0062067Q。
法定代表人:*中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帮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凤鸣工业小区B区政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8697446F。
法定代表人:叶祥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帮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6.00元,减半收取30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