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35执异23号
案外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青龙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50062067Q。
法定代表人:李中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案外人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隆建司)于2017年7月3日对***以诚隆建司的名义在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工程款600万元的财产保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诚隆建司称,2013年11月19日,案外人与三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三峡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第三标段(第二次)(6、8号楼和幼儿园)发包给案外人承建。案外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而2016年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协议一案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将案外人诚隆建司在三峡公司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扣留,给案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6)渝0235民初694号裁定书对案外人在三峡公司的工程款600万元的扣留。
申请人***称,诚隆建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与***合伙承包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第三标段(第二次)(6、8号楼和幼儿园)工程,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另外,案外人与申请人的挂靠关系有挂靠费等证据证明,且当初起诉***时,诚隆建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友也知道这个情况。
被申请人***称,法院不能在三峡公司保全工程款,应当在诚隆建司扣留。
本院查明,***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云法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与***在贵州遵毕高速公路第19合同段工程、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高拱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重庆市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三标段工程中的合伙关系成立并生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之间就重庆市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项目B区第三标段工程按双方约定进行合伙清算,并由***返还投资款、资金利息、分红共计约600万元。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渝0235民初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以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为两年,扣留期间停止支付。上述扣押和扣留期间届满后,如需续行扣押和扣留,当事人应在扣押和扣留期间届满前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扣押和扣留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扣押和扣留的效力消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渝023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合伙承建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三标段工程至今收益4349800.94元,***、***各分得2174900.47元;二、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分红款2174900.47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负担29601.00元,***负担2419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负担。***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合伙出资额、合伙事务是否完成、合伙是否达到清算条件及合伙盈亏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渝02民终字1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199元退还上诉人***。目前,该案尚在重审过程中。2013年11月19日,三峡公司与诚隆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作为诚隆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工程项目为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第三标段(第二次)(6、8号楼和幼儿园)工程,合同价款35528248.51元。该工程尚欠税款292280.00元。
上述事实,有案外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案外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云阳县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2015)云法民初02216号民事判决书、(2015)渝二终法民终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州经开区长龙家园征地还房建设项目B区第三标段(第二次)(6、8号楼和幼儿园)项目的工程款所有权人是谁?案外人诚隆建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作为诚隆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但合同加盖有诚隆建司的公章,所以诚隆建司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该项目工程款的所有权应属诚隆建司。虽然***与***系合伙关系,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仍是诚隆建司与三峡公司。综上,诚隆建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以重庆诚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600万元财产保全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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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罗发明
审判员 李继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美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