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催字第5号
申请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浦街道雨山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40327221274050的转账本票无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左明
审判员魏亦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