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催字第5号
申请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浦街道雨山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南京众浦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40327221274050的转账本票无效。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左明
审判员魏亦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